招投标拒绝恶意低价竞争
日期:2017-08-14 浏览量:3025
财政部近日印发新版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87号)。该新版《管理办法》除对原有招标公示、投标人资质、公平竞争投标原则、开标评标等进行重新梳理和规定外,还对招投标流程中常见的“最低价中标”现象给予了强有力限制。

该条规定可以从四方面去解读:
第一、评标委参照的合理评标价格为“其他投标人价格”,而非大家常说的“成本价”。因为“成本价”有时很难直接判定,争议也很大,直接与“其他投标人价格”相比易操作。
第二、当投标人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时,评标委有可能认为将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,则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。如九个投标人,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,另一位是5000万,就有可能需要进行“合理性”解释。
第三、“合理性”解释应当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,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注意,是“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”,也就是说“合理性”解释需当场提供。
第四、投标人不能在“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”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,评标委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。
目前,在现行招投标体制及监管模式下,像西安地铁“问题电缆”事件导致良者退出而劣者胡来的恶意“低价中标”现象确实存在,已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,亟待治理和规范。
